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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全流程:深圳讨债公司手把手教你操作
发布时间:2026-04-30

  在深圳执行案件中,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” 并不意味着债权落空。当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、抽逃出资、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时,债权人可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,扩大责任主体范围,实现债权回款。结合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及深圳盐田、坪山等法院实操规则,深圳文凯讨债公司基于多起成功案例,拆解 “四阶段全流程 + 深圳本地要点”,助债权人精准落地。

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?

  一、前置条件:先判定是否符合追加情形(法定依据 + 深圳案例)

  追加股东的核心是 “法定情形”,需先明确股东是否存在以下可追责情形,避免盲目申请:

  1. 未足额出资 / 出资期限届满未出资:被执行人(企业法人)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股东认缴出资未实缴或未足额实缴(《规定》第 17 条)。如深圳南山法院(2025)粤 0305 民初 11926 号案,股东涂裕鹏、董国华未缴纳出资 645 万、455 万,法院判令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;

  2. 抽逃出资:股东存在转移公司资金、虚构交易套取出资等行为(《规定》第 18 条),需提供财务流水、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;

  3. 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: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便转让股权,债权人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(《规定》第 19 条);

  4.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:被执行人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(《规定》第 20 条)。深圳坪山法院(2026)粤 0310 执异 XX 号案明确,即便股东主张 “挂名”,未举证财产独立仍需担责;

  5. 其他情形:如股东为合伙企业未足额出资的有限合伙人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(《规定》第 13-14 条)。

  深圳文凯讨债公司提醒:需先向执行法院申请 “终本执行” 或获取 “查无可执” 的书面裁定,证明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,这是追加股东的核心前提。

  二、材料准备:深圳法院要求的 “必备清单 + 证据规范”

  根据深圳盐田法院、市中院立案指引,申请材料需满足 “格式规范、证据闭环” 要求,避免因材料瑕疵被驳回,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核心材料:

  核心文书需准备《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》,按对方人数 + 1 准备副本。申请书必须列明执行案号、生效文书案号,明确具体 “追加请求”,例如 “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,在未出资 500 万范围内承担责任”,事实理由部分需精准引用对应法条(如《规定》第 17 条),确保法律依据清晰。

  主体证明材料包含三类:一是申请人身份材料,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,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;二是被追加股东身份材料,需从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最新工商登记档案,明确股东身份信息、住址等,确保股权关系真实,若为涉外或涉港股东,相关材料需经公证认证(如香港股东需司法部委托律师公证);三是被执行人工商信息,需包含股权结构、注册资本、出资期限等关键内容,证明股东与被执行人的关联关系。

  证据材料是申请成功的核心,需涵盖:生效法律文书(判决书 / 调解书复印件,需加盖 “与原件核对无误” 章);执行情况证明(终本执行裁定书、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),用以证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;股东违规证据,需根据追加情形针对性准备 —— 未出资情形需提供公司章程、出资协议、银行实缴凭证等,抽逃出资需提供财务报表、资金流向记录等,一人公司财产混同需提供无年度审计报告等证明;此外,股权变更记录、股东分红凭证等可作为补充佐证。所有证据需编目装订,注明 “证明目的”(如 “2023 年银行流水:证明股东李某抽逃出资 300 万”),复印件需注明来源(如 “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 3 月调取”),确保证据链完整。

  委托材料适用于委托律师代理的情况,需提供授权委托书、律师事务所函,其中授权委托书需明确 “代为申请追加、参与听证、签收文书” 等具体权限,由委托人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。

  其他材料包括送达地址确认书、执行异议登记表,需按深圳法院官网公示模板填写,确保送达地址准确无误,避免因文书无法送达影响流程推进。

  三、法院审查:深圳本地流程(提交申请→听证→裁定)

  1. 提交申请:将全套材料提交至原执行案件的管辖法院(如原执行案由深圳福田法院管辖,即向福田法院提交),可选择现场立案(立案庭窗口)或通过深圳法院线上立案平台提交,建议同步通过 EMS 邮寄纸质材料并留存回执,确保申请已被法院接收。

  2. 形式审查:法院收到材料后 3-7 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,若材料不全,会出具《补充材料通知书》,需在指定期限内补齐相关材料;若不符合立案条件,将出具《不予受理裁定书》,申请人可根据裁定理由补充完善后再行申请。

  3. 实质审查与听证:除 “事实清楚、争议不大” 的简单案件外,深圳法院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,并通知申请人、被追加股东、被执行人参加听证(一般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)。听证环节需围绕 “股东是否符合追加情形” 展开举证质证,例如一人公司股东需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,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,申请人需提前梳理证据逻辑,清晰阐述主张。

  4. 作出裁定:法院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裁定(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),结果分为两种:一是支持追加,出具《变更、追加被执行人裁定书》,股东需在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;二是驳回申请,出具《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书》,申请人可在收到裁定后 15 日内通过法定途径维权。

  深圳文凯讨债公司实操经验:听证前可与执行法官沟通证据要点,重点突出 “被执行人无财产 + 股东存在法定违规情形” 的关联性,强化证据说服力,提升裁定支持率。

  四、后续救济:裁定生效后如何推进执行 / 维权

  1. 裁定支持追加: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,若被追加股东未提出复议或异议之诉,裁定正式生效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,法院将依法查控股东个人资产(包括银行账户、房产、股权、理财资金等),通过资产处置实现债权回款。如深圳南山法院相关案例中,追加股东后通过处置其名下房产,为债权人追回全部欠款。

  2. 裁定驳回追加:若申请人对裁定不服,需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,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将被追加股东列为被告,同时补充提交更充分的证据(如股东抽逃出资的新流水、证人证言等),进一步佐证追加主张;若被追加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,也可在 15 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,债权人需积极应诉答辩,提交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五、深圳本地实操关键提醒(避坑指南)

  1. 证据优先级:工商登记档案、银行流水、公司章程是核心证据,需确保真实性、关联性,缺一不可。若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但公司已资不抵债,可主张 “出资加速到期”,深圳法院近年在多起案件中支持该观点,债权人可重点关注;

  2. 时效把控:法律未明确规定追加股东的申请时效,但建议在 “终本执行” 后 6 个月内提出,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;对裁定不服的,执行异议之诉需在 15 日内起诉,逾期将丧失胜诉权,需严格把控时限;

  3. 特殊情形处理:股东已转让股权的,若转让时未实缴出资,仍可追加原股东为被执行人;对于挂名股东,深圳坪山法院明确,工商登记的挂名股东不能仅凭 “挂名” 主张免责,需举证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,否则仍需承担责任;

  4. 借助专业力量:股东信息查询、财务流水调取、听证代理等环节专业性较强,可委托深圳本地专业机构协助,依托其熟悉法院流程与裁判规则的优势,提升追加申请成功率。

  结语

 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破解 “执行难” 的重要路径,但需严格遵循 “法定情形 + 规范流程 + 扎实证据” 三大核心。深圳文凯讨债公司依托本地司法资源与实战经验,可协助债权人完成 “证据收集 — 材料制备 — 听证代理 — 执行跟进” 全链条服务,精准锁定股东责任,将胜诉权益转化为实际回款。若需进一步了解某类情形(如一人公司财产混同举证、抽逃出资证据固定)的细节,可提供具体案件信息,获取针对性方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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